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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让中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基本解读工程转让中行使是指建设工程转让中,承包人为实现其工程价款债权而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39条规定:
以房抵款一、基本解读以房抵款是指发包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承包人以作为支付工程价款之对价物。以房抵款的概念脱胎于民事纠纷领域中的“以物抵债”。严格而言,以房抵款或以物抵债均不是民法上的概念,在我国现行法上亦无明确的法源基础。该词产生于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实践情形的抽象归纳。在以房抵款或以物抵债的探讨中,多会涉及三个相关概念,即代物清偿、债的更改、新债清偿,其具体含义和区别如下:代物清偿,是指以其他给付替代原给付,从而使债权消灭的债权人与给付人之间的炙约。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
逾期利息损失-、基本解读逾期利息损失一般是指因发包人存在拒不支付或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或者存在未按时退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应付款项的行为,导致承包人因应得资金被占用而产生的损失。《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欠付工程款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的损失之一就是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损失可以理解为发包人使用该资金所需要支付的成本。但需要强调的是,尽管资金占用损失在计
高估冒算一、基本解读高估冒算,是指编制施工图预算或进行工程结算时,通过提高材料价格、虚列工程量、套高定额等手法,提高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结算价格的行为。早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概、预、决算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1978年发布,已失效)中就提到高估冒算:“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的工程量,施工组织设计和现行的制度、定额、费用和价格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提出工料分析,以适应施工管理和经济和核算的要求。防止巧立名目,高估冒算。”《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84城建字第84号,1984
依据过错承担清单漏项责任武汉中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961号认为:“……以工程量清单报价为基础约定总价包干,并包含所有风险,其约定的计价方式缺乏科学性,存在较大缺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计价规范,也有违合同法的公平诚信原则,扰乱了建设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是导致原、被告双方产生结算纠纷的根本原因…·…原告为达到承接工程的目的,明知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具有较大风险,仍然与被告签订合同,在完工后再请求据实进行结算,主观上亦有过错。对清单工程量差异及漏项所形成的增加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本院
由承包人承担清单漏项责任如赣州中院(2014)赣中民一终字第193 号认为:“招标预算核对为标前核对,即投标人确认工程量清单存在的缺项、漏项、计算误差或认为施工图纸存在不明确、不一致时,应在投标截止日之前至少15日内(或招标人认可的时间),以不记名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则视为投标人已认可该工程量清单包含了设计文件全部内容,中标后中标造价及施工图中的工程量不予调整。”吉林高院(2015)吉民申字第137号认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由发包人承担清单漏项责任江苏高院(2016)苏民终1151号认为: “本案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通过招投标签订合同作为计算工程造价的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系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规范文件,根据其中强制性条文4.1.2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3.2C款约定如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错误、特征及工作内容描述不准确则由承包人承担不利后果的约定与该强制性条款相冲突,故不应作为双
材料价格上涨应对三个紧要环节2020年下半年以来,建筑施工领域原材料涨价趋势明显,造成施工成本大幅上涨,对于在2020年中标、2021年大干快上、施工合同中无主材调价条款的项目效益冲击较大,相关工程项目面临成本管控的巨大压力。一、协商调价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工程款支付案情简介2018年10月,忠某公司起诉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铝型材货款150万元,债权依据为该建筑施工企业于2017年12月出具的一份付款计划书。该付款计划书记载:某建筑施工企业承诺的付款方式为现金转账50万元与银行汇票100万元,在2018年2月、5月、9月分次支付,并载明“支付后双方权利义务结清”,由该企业员工签字及公司盖章。某建筑施工企业答辩称其出具付款计划书以后,发现双方对铝型材的面积计算方式有误,导致双方的结算额差异近百万元,该建筑施工企业与江州忠某公司协商无果才未付款。审理中,
工程欠款之违约金案情简介2003 年8月26 日,Z市W路改扩建工程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某建筑施工企业为Z市w路(南段)改扩建第三合同段工程的中标单位,中标价为4516万元。《中标通知书》备注:“本工程为工程量清单招标,包干方式为单价包干,最终结算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2003年9月6日,指挥部与某建筑施工企业就Z市w路南段改扩建第三合同段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了工程名称及承包范围、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487天,
工程欠款之利息案情简介2011年3月21日,北某良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与某建筑施工企业(乙方、施工单位)签订的《N地财富中心外立面幕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北某良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N地财富中心B区(二标段)幕墙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B区内所有外立面幕墙装饰工程及建筑外保温,其中包括玻璃幕墙、金属幕墙、铝合金窗等外立面幕墙装饰工程的深化设计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维修;合同暂定价2212万元合同第7条约定了进度款的支付:进场付合同价的1
承兑人拒付案情简介2018年1月2日,泰某德公司收到光某进出口公司背书转让的金额为50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为宝某盛华公司、收款人为宝某国际公司,承兑人为宝某财务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11月2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1月21日。出票当日承兑人宝某财务公司办理了承兑,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付款。案涉汇票可转让,并经宝某国际公司、妃某公司、丹某公司、煤某工贸公司、延某民营公司、某建筑施工企业、南某玻璃有限公司、光某进出口贸易公司连续背书转至泰某德公司。泰某德公司2018年8月8日将
工程结算紧抓两项基本原则在建筑施工领域,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能够正常结算是常态,不能正常结算也是常态。不能正常结算时,维权通常要进行鉴定。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鉴定包括造价鉴定、质量鉴定和工期鉴定三类。结合本章所选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院对司法鉴定的处理原则。一、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对于合同约定的固定价范围内依法不予鉴定,应结合司法解释有关设计变更的规定融会贯通由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当事人往往约定了合同的固定价格,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是对
“超过限定日期视同认可”式结算案情简介2017年3月,精集公司与集建筑施工企业签订《钢结构构件供应合同》,约定由精集公号根据集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的设计图纸透行钢结构深化设计及制作。同时约定全部供货完成后,精集公司应于5日内提供全部供货总量及总价(含材料调差及签证费用)的清单场某建筑施工金业,集建筑施工企业收到清单后10日内支付总价的95%给精某公司作为供货完成款。精某公司供货完成后3日内向某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结算资料,双方在21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逾期视为某建筑施工企业认可精某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及结
重复办理人库的结算案情简介2014年9月,华某公司先后与某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多份供销合同,成为该建筑施工企业华某新天地C组团、华某新天地AB组团等多个项目的材料供应商。2019年9月,华某公司将律师函送达该建筑施工企业,索要货款及利息共计525万元。该建筑施工企业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双方存在重复办理入库的情况,实际到货额与结算额相差69万余元。2015年1月,华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货款及利息共计525万元。审理中,法院认为某建筑施工企业与华某公司之间就多个项目签订多个买卖合同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