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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中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九条得定了当事人回避巾请的提出时间并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设明理由,当事人回避申请的提出时间分为两段:其一,在案件开始审押时(原则):其二,在法庭辩论终结(例外)。这过最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确是在审理开始后才发现回避事由或者国避事由是在审理开始后才产生的,此时为了保障当事人正当的程序权利,可以例外允许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一旦当事人中清国避,在法院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前,被
最高院:即使逾期举证存在一定过失,法院也不宜否定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即使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存在一定过失,人民法院也不宜轻易否定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但当事人因未及时向法院提交该证据,客观上确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其应当对该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故人民法院可确定相应诉讼费由其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本案中,甲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退休,给付受托人乙女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
民事诉讼法的具体任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点一.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二.保障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三.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四.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使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时,有法可依,知道自己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以便能够充分有效的行使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要任务是其他几项任务的前提和保证,也是多年来的经验总结。人民法院只有充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才能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个法条来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例如,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
充分预测发问的风险在没有有效“驯服”被发问人之前,任何盲目的发问都可能无功而返。事实上,由于发问人与被发问人诉讼价值取向相悖、诉讼利益冲突、诉讼心理情势对抗,被发问人不可能“束手就擒”,沿着发问人发问的“指引”应答,真正能获得有价值、有意义的发问十分有限,大量的发问毫无效果甚至“适得其反”,可能置自己于不利的诉讼窘境。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守势的发问人企图“从鸡蛋里挑骨头”,面临着巨大的发问风险。(1)发问战略目标定位不准的风险。发问战略的定位受制于众多因素,是否发问、发问什么取决于对被发问人的控制力
向鉴定人发问应围绕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内容是否客观科学等环节作为诉讼证据的鉴定结论一般有原告或控方单方申请、行政机关依职权委托以及受诉法院受案后依法委托签定机构作出三种情形。无论是原告、控方和行政机关单方委托作出的签定结论,还是受诉法院组织争讼双方协商选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由于鉴定的市场化操作,再加上鉴定人素质参差不齐,鉴定过程可能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鉴定结论往往备受争议。向鉴定人发问,意在让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出科学解释和合理说明。在对鉴定人拟写发问提纲时,除了针对定结论不确实、
针对原告、自诉人诉称事实及举证的“矛盾”与“错误”进行发问针对原告、自诉人最常见的发问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举证中涉及证据的取得、证据内容模糊不清,需要通过发问当庭澄清的事项;二是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需要直接对原告、自诉人进行发问的事项。前者一般基于被告方的申请,后者在举证完毕后一般基于法庭的主动问询。当然,被告方此时也可以直接提出发问申请。一般来说,原告的诉讼请求,自诉人的反诉请求均依附于一定的“事实”基础之上一—除非被告、辩方当庭“认诺”,否则,原告、自诉人必须为“事实”构建一套严密、完整的证
贴近实际,选择恰当的论辩词汇中国的语言文字含义异常丰富,对同一事物和情势使用不同的词汇进行描述,往往彰显不同的个性和感情。生动、有趣和富有感染力的辩论总能激起法官浓厚的兴趣。在法庭辩论中,充满激情、富于情感的语言,往往能够使人迅速作出积极的情感体验。即使使用毫无感情、中性色彩的词汇,如果采用诸如情感“联想”抑或貌似“嬉皮士”开玩笑式的表达方式,对论辩的关键词汇加以改造,或加人相应的“前缀”或“后饰”,或者挑选具有感情色彩的词汇,使辩论的内容更富有人情味,从而更易于激发法官产生辩论者所期望的情感体
朴实自然,保持适当的论辩节奏一名优秀辩手的辩论总能引人人胜、扣人心弦,他们在辩论时总是从个性化的一些小事或一个离奇的故事或人们感兴趣的“情节”开始,像讲述妮娓动人的故事,使法官产生强烈的好奇心,让法官沿着指引步人辩论的轨道,使之在溚移默化中不知不觉地认同或接受自己的论点。争讼当事人法庭辩论中所阐明的观点、主张,至少应符合一般的公序良俗和社会规范,能减轻、消除法官消极的情感体验。因为这种内心情感体验由实际存在的危险或人们认知的“危险”所引起。如果法庭辩论的论点和诉讼主张及所依附的事实,不危及社会公
诙谐幽默,将书面的辩论通俗化要使辩论更具有说服力和影响力,论辩应使用朴实白然的“大众化”语言,连贯白然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尤其对专业化的法律术语要作深人浅出的解释。如同演讲-样,即兴的口语化演说作为使用最广泛、最有魅力的演讲形式,比照本宣科更富有感染力和对抗性,更易于随机应变,也易为人们所接受,按照人的个性心理特点和交往习惯,自然人之间的交往应当是口头的,而不是书面的。如果一个人与自己的朋友交流,不用口语进行正常的交谈,而是照本宣科地宣读写在纸上的文字,必然让人感到矫揉造作,良好的氛围完全可能因此
论辩应遵从诉讼的游戏规则,做到言必有“据”,理必有“章”,有理则雄辩,无理不狡辩。如同电影的配音必须与画面相对应,才能达到浑然一体的效果一样,为了防止和避免长时间使用同一语速、声调,使论辩变得单调乏味,降低法官的注意力,经验丰富的辩论者在充分发挥手势、面部表情以及语言的感情色彩等特殊语言手段的同时,更注重论辩的抑扬顿挫,通过不断变换论辩的语言和声调——时而改变论辩的声调,突出论辩的焦点;时而言之凿凿,让人感到法不容情;时而充满热情,富有强烈的感染力;时而又诙谐有趣,使人感到轻松愉快……在进行自由
按照人们正常的生理特点,在单位时间内接受的信息越多,人们越容易疲劳,越分不清信息价值的大小。基于此,无论立论抑或驳论的论点应投合法官的心理和价值取向,论据应建立在使人感兴趣、最能引人注意的现实问题之上,并且迅速为法庭所接受。论辩迅速性的目的在于,在对诉讼相对人尤其对法官施加影响方面,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心理学称之为首因效应。先人为主的心理学根据是,法庭辩论中的最先“信息”,容易使法官产生积极的情感体验,继而形成对后来相反信息的消极接受。由于诉讼前并不完全知悉争讼案件全部信息和证据内容,再加上不
主体之辩主体是诉讼之魂。原告主体不适格,就缺乏诉讼的法律基础。同理,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因缺乏诉讼的对象而不能成立。所谓主体之辩,即通过对争讼案件诉讼主体的资格、性质、行为能力以及与案件的内在联系等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异议,推理、论证起诉不能成立抑或诉讼对象错误。刑事、行政以及民事诉讼的主体均是特定的,彼此互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
主体资格之辩作为独立法律人格的诉讼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进行各项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和限制。如果诉讼主体要件不明确、不具体,或张冠李戴,或错列诉讼主体,或遗漏诉讼主体,或诉讼主体含混不清,诉讼法律关系就无法理顺,诉讼主体各自的地位和职责范围也无法明确。诉讼主体资格不合格,案件性质就可能发生逆转。在民事诉讼中,诉讼的主体性质直接决定受诉法院对案件的受理以及实体权利义务的承担。民事诉讼的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既有单—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又有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之分。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