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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及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裁判规则】异议人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对案涉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异议人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反证,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典型案例北京长富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初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6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长富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富基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初某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0条的规定,在初某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对案涉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情况下,
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些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执行终结是执行程序的非正常结束。在执行过程中,引起执行终结的情况有:1.经过财产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适用上要严格限制,必须是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方能采取。嗣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此时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2.申请人撤
执行中止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执行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达到破产条件的;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或者执行法院自行认为被执行
暂缓执行暂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因法定事由的出现,人民法院决定暂时停止执行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暂缓执行的情形主要包括:1.因执行担保暂缓执行。执行担保协议达成后,执行机构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决定暂缓执行。2.因司法监督引起的暂缓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监督权,发现执行法院据以执行的执行根据确有错误,或者执行法院在执行中的执行行为不当,应予纠正时,为了避免错误后果的不断扩大,可以指令执行法院暂缓执行。出现暂缓执行的情形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在
消费者购房人主张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适用-﹣恒冠公司与王某、尚源居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1.《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基于对消费者生存权价值的维护,赋予了消费者对买受房屋的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执行的效力。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从法律逻辑上看,房屋买受人若要排除普通债权的执行,既可以选择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也可以选择适用第二十九条。但房屋买受人若要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等权利的强制执行,则必须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
买受人出租不动产构成对不动产的合法占有-朱某阳与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世知公司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案1.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近几年逐步增多的民事纠纷案件。目前尚无专门的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故适用上述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不动产也应排除执行:在法院查封之
当事人对已经执行程序处理过的房产再次主张权利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参照"一事不再理"之规定,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保发公司与富新记公司、华贸公司、金岗乙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1.被执行人将其名下房产出售给买受人,买受人亦按执行法院要求将尾款交付执行并分配给申请执行人后,为便于将相应房屋最终过户至各买受人名下,暂将房产证(大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做法,实系执行法院针对案涉房产所开展的执行工作之组成部分,而不应依据该房产证(大证)认定涉案房产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2.
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根据法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未向该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不构成违约-铜锣湾广场公司、平和公司与铜锣湾酒店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租金等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承租人等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承租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即负有不得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否则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出租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人民法院可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故无论执行法院是否实际冻结或提取租金,承租人未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行
当事人对已经执行程序处理过的房产再次主张权利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参照"一事不再理"之规定,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保发公司与富新记公司、华贸公司、金岗乙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1.被执行人将其名下房产出售给买受人,买受人亦按执行法院要求将尾款交付执行并分配给申请执行人后,为便于将相应房屋最终过户至各买受人名下,暂将房产证(大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做法,实系执行法院针对案涉房产所开展的执行工作之组成部分,而不应依据该房产证(大证)认定涉案房产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2.
什么是间接强制执行措施?【解答】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是指通过对被执行人施加财产或者人身上一定程度上的不利益,形成对被执行人的心理压力,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手段和方法。【评析】涉及财产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包括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罚款;涉及人身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包括拘传、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随着社会人员流动的加剧,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隐匿行踪已成为常态,面对巨大的办案压力,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经越来越成为人民法院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调整的是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等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拍卖人接受委托人委托对拍卖标的进行拍卖,是拍卖人和委托人之间合意的结果,该委托拍卖系合同关系,属于私法范畴。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就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强制进行拍卖变价进而清偿债务的强制执行行为,其本质上属于司法行为,具有公法性质。该权力并非来自当事人的授权,无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法律赋予
.网络司法拍卖未签署成交确认书,是否属于程序违法?【解答】网络司法拍卖未签署成交确认书,不属于程序违法。【评析】在办理财产证照转移的过程中,部分财产登记部门要求买受人出具人民法院签署的成交确认书,一些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也习惯性地认为司法拍卖成交后应当出具成交确认书,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均未规定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必须制作并签署成交确认书,故人民法院不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竞买人之间,竟买人与网
法律文书主文应当明确具体:1、给付金钱的应当明确数额,需要计算利息,违约金数额的应当有明确的计算基数,标准,起始时间等2、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明确特定物的名称,数量,具体特征等特定信息,以及交付时间,方式等。3、确定继承的,应当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数额等。4、离婚案件分割财产的,应当明确财产的名称,数量数了等。5、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方式等。6、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应当明确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标准时间等。7、停止侵害的,应当明确停止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被侵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