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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关于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主体资格之辩

2023-10-22 06:09:08发布

主体资格之辩

作为独立法律人格的诉讼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进行各项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和限制。如果诉讼主体要件不明确、不具体,或张冠李戴,或错列诉讼主体,或遗漏诉讼主体,或诉讼主体含混不清,诉讼法律关系就无法理顺,诉讼主体各自的地位和职责范围也无法明确。诉讼主体资格不合格,案件性质就可能发生逆转。在民事诉讼中,诉讼的主体性质直接决定受诉法院对案件的受理以及实体权利义务的承担。民事诉讼的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既有单—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又有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之分。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一—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绝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例如,借款合同的权利主体即贷款人是银行等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义务主体则包括借款人和保证人,因而在借款合同纠纷中,权利主体既是单一主体,也是特定主体,而义务主体则属多数主体和不特定主体。司法实践中,诉讼主体资格常常被错列、混淆,究其原因是混淆了诉讼主体本身的职能和法律地位。为理顺诉讼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对诉讼主体专门作出了规定:

(1)在保证合同案件中,债权人可以对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同起诉,也可以只起诉被保证人。在只起诉保证人时,须以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为前提。

(2)在侵权案件中,雇工在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以雇主为被告。

(3)企业法人分立、合并的,对分立、合并前的民事纠纷,以分立、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4)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5)借用公章、账户,出借单位和借用人是共同诉讼人。

(6)冒用法人或组织机构进行民事活动,或法人、组织机构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以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为被告。

(7)个体经营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国有、集体企业并以其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生争议后,该个经营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单位为共同诉讼人。

(8)名为挂靠实为两个独立法人,分别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应分别以各自法人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能成为共同诉讼人。

(9)个人之间发生土地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对乡级或县级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因土地使用权争议的性质属民事权益纠纷,应以相对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