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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关于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主体之辩

2023-10-22 06:10:21发布

主体之辩

主体是诉讼之魂。原告主体不适格,就缺乏诉讼的法律基础。同理,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因缺乏诉讼的对象而不能成立。所谓主体之辩,即通过对争讼案件诉讼主体的资格、性质、行为能力以及与案件的内在联系等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异议,推理、论证起诉不能成立抑或诉讼对象错误。刑事、行政以及民事诉讼的主体均是特定的,彼此互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