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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关于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制订符合个案实际的论辩计谋

2023-10-22 06:10:43发布

按照人们正常的生理特点,在单位时间内接受的信息越多,人们越容易疲劳,越分不清信息价值的大小。基于此,无论立论抑或驳论的论点应投合法官的心理和价值取向,论据应建立在使人感兴趣、最能引人注意的现实问题之上,并且迅速为法庭所接受。论辩迅速性的目的在于,在对诉讼相对人尤其对法官施加影响方面,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心理学称之为首因效应。先人为主的心理学根据是,法庭辩论中的最先“信息”,容易使法官产生积极的情感体验,继而形成对后来相反信息的消极接受。由于诉讼前并不完全知悉争讼案件全部信息和证据内容,再加上不了解论辩双方诉讼的“布防”和“主攻”方向,论辩不可能一一遵循事先拟好的辩论提纲,论辩的难度越来越大,充满了“变数”。如果论辩者囿于“打漏”、“纠错”的论辩计策,很难有大的突破和起色。但是,倘若打破常规,逆向思维,运用假言推理的形式,主动寻找、发掘立论的“纰漏”与“错误”,即先假定其结论成立,然后再围绕这一结论举证、论证,“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最终推定这一结论不成立。在诉讼实践中,“正推”和“反推”两种假言推理形式被大量运用:

(1)事先假定原告、控方的立论抑或被告、辩方的驳论成立。先假定原告、控方的立论抑或被告、辩方的驳论张成立,然后按照其诉讼主线对证据进行分类排列,以此分析其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并丛中寻找和发现“矛盾”和“缝隙”,最终实现否定其论题之目的。在刑事、行政以及举证倒置的民事诉讼中,即使辩方与原告本身没有证据,但只要否定了控方与被告的举证抑或论证其举证不力、不具有充分的排他性,就可以直接赢得诉讼。

(2)事先假定原告、控方的立论抑或被告、辩方的驳论不成立。一方面,按照本方的诉讼思路和主张,先假定立论抑或驳论不成立,然后从程序、证据、法律等诸环节论证其论点没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论题缺乏生命力。另-方面,按照本方的诉讼思路和主张,将有利于本方的证据逐一按序排列、论证,通过强化本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排他性,削弱、否定诉讼相对人的论证。

在观点截然对立的法庭辩论中,如何嬴得法官的理解和支持,让法官认同、接受自己?在表明自己的论点之前,论辩者要想让法庭倾向自己,必须先“中和”、“淡化”法庭调查的不利情势,以弱化法官对案件业已形成的态度。一旦法官接受、认同一方“灌输”的信息,另一方要想改变法官业已形成的心理倾向和扭转辩论的被动局面几乎不可能。比如,当法庭接受立论方“灌输”的大量“正面”信息时,驳论方就应尽可能“灌输”同等甚至更多数量的“负面”信息,让两种截然相反的信息相互交织、碰撞——随着论辩时间的延长,就可慢慢扭转直至彻底改变被动的论辩格局。基于此,辩坛高手们摸索出了一套“先入为主”的辩护良策:

(1)通过事先预测和讨论诉讼相对人的辩论,在其尚未发表论点之前,以有利于己方的方式首先挑明这一论点,就可以削弱诉讼相对人论据的说服力。

(2)通过富有感情的陈述,与法官达成“共识”,让法庭了解“己方”的冤屈困苦,继而从心理上认同自己。

(3)擅长“吹毛求疵”,寻找立论抑或驳论的“错误”和“漏洞”。哪怕看起来只是一些微不足道的错误,如果死死揪住不放,“以点击面”,就可能削弱、瓦解对手的诉讼阵线。

(4)敢于“自我检讨”,公开承认自己的错误和不足。在诉讼结果明显不利于自己时,与其夸夸其谈、无理狡辩,还不如“以进为退”,主动承认错误,给自己塑造一—副知错就改、诚实可信的形象。

(5)善于“拖延诉讼”,缓和不利的诉讼情势。在诉诸感性和诉诸理性均不能获得效果时,为了扭转不利的诉讼局势,可以采取诸如拖延诉讼、寻找理由让法庭休庭等办法中止论辩,通过人为的延长诉讼时间,寻找新的论辩突破口,改善法庭业已形成的思维定势。

实践证明,法庭辩论的成败除了取决于论辩的迅速外,论辩的效能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毫不掩饰地说,成功法庭辩论的迅速和效能总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的内容往往比较庞杂,尤其在法律关系杂乱无章时,论辩更应分清主次、抓住要害,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面面俱到,谨防冲淡了论辩的重点和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