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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工程款质量工期纠纷起诉反诉上诉向鉴定人发问应围绕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内容是否客

2023-10-25 19:30:51发布

向鉴定人发问应围绕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内容是否客观科学等环节

作为诉讼证据的鉴定结论一般有原告或控方单方申请、行政机关依职权委托以及受诉法院受案后依法委托签定机构作出三种情形。无论是原告、控方和行政机关单方委托作出的签定结论,还是受诉法院组织争讼双方协商选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由于鉴定的市场化操作,再加上鉴定人素质参差不齐,鉴定过程可能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鉴定结论往往备受争议。向鉴定人发问,意在让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出科学解释和合理说明。在对鉴定人拟写发问提纲时,除了针对定结论不确实、不可靠等进行准备外,应将发问质疑的重点放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内容是否客观科学等环节,具体包括: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的资质资格和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鉴定过程是否受原告、控方抑或委托人主客观因素的干扰和影响,鉴定方法、操作程序是否科学,鉴定所依据的案件事实和材料是否确实、充分,逻辑推理是否严密并符合常理,等等。为了增强庭审发问的效果,在对鉴定人拟写发问提纲时应善于将鉴定结论同案件的其他证据尤其是“确证”相联结,针对鉴定结论的“错误”和“漏洞”设计发问,以此削弱、否定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效力。当然,对于鉴定所依附的材料不充分、不可靠,或者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不可靠,或者鉴定人不具备该项鉴定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或者鉴定设备不完善等,拟写发问提纲时也应有所例重。比如,对于对鉴定人发问可能揭示出来的问题,发问人可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或以鉴定结论不够完备,或鉴定结论模糊不清,或鉴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了新的变化等事由设计发问,论证鉴定结论依据不充分、不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