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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

2023-11-22 10:48:31发布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

为的;

(三)当事人存在虚倀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六)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的规定。

【条文释义】

关于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原规则制定中考虑人民检察院系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担负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因此,对于存在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审判、执行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以及需要跟进监督情形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主动进行监督。原规则据此对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类型通过类型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即只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以及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三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