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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律师沈阳工程律师沈阳房地产律师法律顾问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关于施工合同依法报批等相关注意事

2023-12-19 11:21:09发布

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关于施工合同依法报批等相关注意事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过程中,有的合同是要履行报批义务的,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多争议。在最近发布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做了详细的规定,为解决相关方面的争议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依据。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编司法解释》

第12条,合同依法成立后,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或者报批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方请求其继续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方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违反报批义务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其仍不履行,对方主张解除合同并参照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获得批准前,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已经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或者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报批义务,批准机关决定不予批准,对方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迟延履行报批义务等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获批准,对方请求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总则编》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学习心得:合同报批义务的前提是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履行报批义务即有当事人的约定,又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履行报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继续履行报批义务,或者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违反报批义务的赔偿责任,如果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仍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对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参照违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获得批准前,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履行报批义务人主观上没有拖延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出现了批准机关等决定不予批准的,对方不能请求赔偿损失。如果在迟延报批后报批,因此产生的损失应当依据过错的责任原则承担过错责任。

这样可以看出,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成立后,需要履行报批义务时,有报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废义务,否则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