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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律师沈阳工程律师沈阳房地产律师法律顾问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施工合同采取拍卖等方式订立的合

2024-01-04 08:05:48发布

采取拍卖等方式订立的合同何时成立及相应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拍卖法》第3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据此,拍卖是通过组织多人公开对某一物品进行竞价,获得物品最高市场价格,以期实现价格与物品本身的价值相一致的一种有效方式和商品流通的一种重要形式。以发起拍卖是否任意区分,拍卖可分为任意拍卖与强制拍卖。任意拍卖是公民或者法人基于自由意志,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核心特点是价高者得。强制拍卖是有权机关基于国家的强制力对特定当事人的财产实施的拍卖,典型的如网络司法拍卖。以拍卖渠道划分,拍卖可分为实物拍卖与网络拍卖。实物拍卖是传统拍卖类型,拍定方式是拍卖师落槌。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6年4月5日发布的《网络拍卖规程》给出的定义,网络拍卖系通过网络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其拍定方式是电子交易系统自动确认最高应价者。

(一)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法律性质

根据《拍卖法》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道用/弟件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第48条还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关于拍卖人在拍卖前刊登或者以其他形式发出的拍卖公告的法律性质,《民法典》第473条明确规定,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对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性质与效力,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实践中因成交确认书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故需进一步明确。拍卖成交确认书是我国国内拍卖界的习惯做法,在域外拍卖活动中并不多见。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出现可以追溯到1987 年,当时在拍卖过程中,以落槌来宣告交易成功,一诺千金并没有一纸文书作证明,万一拍卖某方反悔,证据难觅,因此就设计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以作拍卖成交的证据。此后便有了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当场与拍卖方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规定。对于拍卖成交确认书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历来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拍卖合同才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传统拍卖中,拍卖师落槌后拍卖合同就成立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只是一个书面凭证。对于该争议,有观点认为,不宜将拍卖成交确认书看作一个独立合同。其主要理由是:拍卖本质上是一种买卖,一个买卖合同会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合同标的、标的数量、标的质量、价款、佣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每个方面都需要通过合同双方用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来确定,上述内容均确定后合同成立。在拍卖过程中,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实际上只确定了主要因素即合同的价款。剩下的内容,如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佣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如何确定,都是需要再行确定的。因此,将拍卖成交确认书认定为不是一个独立的合同更为合适。我们赞同上述观点。

拍卖活动,竞买人提出最高价应价后,拍卖师落槌确认,也即作出承诺,拍卖即成交。为将这种成交合意确定下来,并顺利实现拍卖标的的交接,拍卖人应当立即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既是拍卖成交的书面证明,也是买卖双方履行义务的依据。如前所述,首先,拍卖成交确认书不是一个独立的合同,而是拍卖成交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次,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对拍卖成交这一事实进行的书面确认,而不是拍卖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买受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前提是拍卖合同已经成立,相当于拍卖成交后的后合同义务,不能因为没有签署成交确认书就可以免除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最后,特殊情形下,拍卖成交确认书可视为拍卖合同。实践中,有的拍卖机构将拍卖标的的名称、数量、成交价格、佣金等内容均规定在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拍卖成交确认书事实上起到了记载拍卖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可视为拍卖合同。

(二)拍卖合同何时成立

一般情况下,拍卖物拍定后,拍卖方会立即安排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定和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间的时间间隔很短,因此,确定拍卖合同究竟是在拍定时成立还是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时成立,实际操作意义并不大。但是,这毕竟是关系合同成立的一个理论问题,而且在某些特殊场合下,如拍卖方不愿意将拍定的物品交付给买受人,故意拖延甚至拒绝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或者买受人拒绝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悔拍的,如何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牵涉拍卖合同成立的时间标准问题了。对此,要回归拍卖的性质本源,才能得出正确结论。拍卖就其本质而言乃是买卖的一种具体形式。“所谓拍卖是指拍卖人在众多的报价中,选择报价最高者与其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因此,尽管拍卖因为引入了公开竞价机制而在表现形式上与一般买卖存在不同,但拍卖合同的成立仍然是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根本要件。拍卖中意思表示一致的方式就是要约与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按照一般学理观点以及《民法典》的规定,拍卖人的拍卖表示属于要约邀请,竞买人的应价属于要约,而拍卖人以落槌或其他惯用的方法作出拍定的表示则是承诺,承诺即生效,拍卖合同即宣告成立。正因为如此,《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针对司法强制拍卖,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商业任意拍卖在本质上属于民事买卖,根据买卖合同成立的一般原理,将拍定时间作为拍卖合同成立时间固无不妥,但是司法强制拍卖毕竟是法院行使国家公权力的一种执行措施,拍卖成交的时间是否应该有所不同?我们认为,司法强制拍卖在程序性事项上,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法以国家公权力强制推进,但在拍卖物权利的变更、转移方面,仍应依据民法有关买卖合同的规范及学理认识。也就是说,拍卖合同仍然是司法强制拍卖的一个具体承载,在观察和分析拍卖是否成交时,仍然要凭借合同法的有关理论得出结论。在这一点上,司法强制拍卖和商业任意拍卖并无不同,因此,司法强制拍卖的成交时间仍然是拍卖物拍定之时。当然,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拍定形式较传统的落槌又有不同,在竞价时间里,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将会自动地被系统确定为买受人,系统对买受人身份的确认与锁定即是承诺的具体表现形式,此时拍卖物拍定,拍卖合同宣告成立。《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22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在网络环境中,拍卖成交与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生成之间间隔的时间会更短,但毕竟二者在法律属性上不同,准确把握二者关系有助于对可能出现的某些纠纷作出正确处理。

(三)拍卖师落槌或者网络拍卖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买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前所述,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拍卖人与买受人的拍卖合同成立,成交确认书并非拍卖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买受人如在拍卖合同成立后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拒绝履行拍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的报价等确定合同内容,并据此判定买受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与中标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承担违约责任同理,不再赘述。